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8********,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居民,家住弥勒市**镇**社区**街**号。因吸毒于2017年9月1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多次到弥勒市**医院、弥勒市**医院实施盗窃,盗窃价值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贺某某到弥勒市**医院住院部**楼**号病房**床,将被害人丁某某的一部黑色vivo牌Y63手机盗走。
2、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贺某某到弥勒市**医院急诊科**床,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金色华为荣耀畅玩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元。
3、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贺某某到弥勒市**医院老住院部**楼**号病床,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部灰色华为Mate9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50元。被盗手机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