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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7〕117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巷**村**组。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与同案人陈某某(绰号“胖子”,另案处理)相互纠合,到广州市花都区**镇**综合楼**楼**网吧内,采用扒开电脑外壳的方式,窃取了上述网吧内5台电脑的内置配件,包括电脑CPU 5个、金士顿内存条5个。窃后,逃离现场并销赃。2017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网吧抓获被告人贺某某。经鉴定,涉案被盗的电脑CPU 5个、金士顿内存条5个共价值人民币516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7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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