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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村**。2006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22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伙同欧阳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天虹商场5楼耐克运动专柜,趁店员不备将店内7件上衣(型号为Nike AJ3386-010、Nike 861789-020、Nike 9928636-071)、1条裤子(型号为Nike 932270-060)盗走,然后离开现场。经鉴定,7件上衣、1条裤子共价值人民币5642元。2019年4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香槟广场家乐福超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因怀孕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医院产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经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642元;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被告人贺某某辨认出欧阳某某,欧阳某某辨认出贺某某;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光盘一张及截图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7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视频光盘壹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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