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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19〕903号 

被告人贺某某贺永富,男,汉族,1989年**月**日1989年6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9********420323198906027214,文盲,无业,现住湖北省竹山县**乡**村**组**号**湖北省竹山县柳林乡洪坪村5组500号空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贺永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6时许,被告人贺某某贺永富来到十堰市茅箭区**路十堰市茅箭区朝阳路“战略高手”**网吧15号机位,趁被害人王某某王旭军熟睡,将其放于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牌荣耀NOTE 10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55.3元;

2019年10月3日7时许,贺某某贺永富来到十堰市茅箭区六堰“虚幻”**网吧96号机位,趁被害人章某某章树林熟睡,将其放于桌上的一部VIVO牌X21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721.51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王旭军和章某某章树林的陈述;3.被告人贺某某贺永富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贺永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贺永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贺永富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兰

(院印)(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贺永富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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