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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郧西县**镇**村闲逛时,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家的房屋大门未锁,推门进入室内见其家中无人,将放在卧室储物箱的锁破坏后,把陈某某放在储物箱里的20000元现金盗走后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和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於伟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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