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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_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__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湖南省邵东市**镇**村**组**号,2012年10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2年10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邵东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4日被邵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贺某某窜至邵东市**路**号**楼被害人崔某某的租房内,盗窃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VIVO手机一部,装电脑的黑灰色电脑包一个、棕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780元。被告人贺某某将华为笔记本电脑销赃给了“胖哥”(未查明身份),得赃款760元。经鉴定,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200元,华为笔记本电脑价值4410元。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贺某某在邵东市**北路***网吧后面的租房门口被邵东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购物发票、银行交易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官助理: 

_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六十六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证人名单:李某某、肖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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