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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公开版)_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村,现住杨陵区**村,无业。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返回其租住的位于杨陵区姚南村北二街的民房时,发现邻居被害人赵某某的房门未锁,便进入房内盗走赵某某放置在西南角纸箱子上的紫色布质钱包,钱包内装有赵某某的身份证、150元现金、银行卡5张及写有赵某某陕西信合银行卡密码的开卡回执单。当日18时许,贺某某来到杨陵区安居路中国银行,通过ATM取款机,使用赵某某陕西信合银行开卡回执单上的密码,将赵某某卡号为6230270400014668356的陕西信合银行卡内的14700元分三次取走,将其他物品丢弃。案发后贺某某已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14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7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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