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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19〕407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331975********,汉族,文盲,无业,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曾因盗窃,于2012年8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25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4月1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0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14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2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河南省人民医院2号病房楼2楼走廊北头电梯口处,趁被害人刘某某睡觉之机,将其一部华为手机及充电宝盗走。经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华为手机价值543元。案发后,该手机和充电宝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9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贺某某窜至郑东新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3号楼3楼,趁被害人范某某睡觉之机,将其一部蓝色华为P20Pro手机盗走,后销赃挥霍。经郑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857元。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范某某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卜轶杰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 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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