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乡**村**。因本案于2018年5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乡**楼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5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道**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11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磊口乡泉门村五组351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市辖区**村家属**号楼**室。因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因本案于2018年6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道**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5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文城乡文城村赵某某04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路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8年5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路**号院。因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邓某某、喻某某、乔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秦某某、王某甲、孙某某、吴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孟某某、程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王某乙、钱某某、马某某、付某某、牛某某、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喻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微帮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网络上纠集被告人邓某某、杨某某、李某乙和张某甲(另案处理)等多人组成诈骗团伙,以公司招收广告员为幌,以交纳“加盟费”加入即可回本为诱,骗取求职者钱款。该诈骗团伙分为“外宣”、“接待”角色,先由“外宣”人员在QQ、微信等网络终端发布兼职广告员的信息,引诱求职者与其联系,再由“接待”按被告人邓某某、贺某某制作的话术,诱骗被害人交纳99元、299元“加盟费”。并由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担任“外宣部长”、由被告人乔某某、杨某某和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接待部长”,分别对“外宣”、“接待”人员进行管理,由被告人邓某某统一管理“外宣部长”、“接待部长”,并对被告人贺某某负责,被告人贺某某在收到赃款后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至2018年5月,该诈骗团伙共骗取何伟枚、李某丁、方某某等人钱款总计人民币1300余万元(下均为人民币)。被告人贺某某非法获利100余万元;被告人邓某某非法获利65万元;被告人喻某某应得非法获利18万元;被告人乔某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秦某某、李某乙、王某甲、孙某某、孟某某、程某某、吕某某、王某乙、钱某某、马某某、付某某、牛某某、李某丙、尹某某在其中扮演“接待”角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120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4万余元。
2、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程某某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93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1.1万余元。
3、2017年5、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76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4、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70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5、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秦某某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66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1.3万余元。
6、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乙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63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7、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61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8、2017年7、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吕某某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55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
9、2017年7、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乙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52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10、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付某某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29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1万余元。
11、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钱某某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25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12、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牛某某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18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13、2017年7、8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14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6500余元。
14、 2017年11月,被告人孟某某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13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4000余元。
15、2017年7、8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丙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120万余元,其个人非法获利4000余元。
16、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尹某某加入诈骗团队并扮演“接待”角色,明知网络诈骗仍帮助实施,期间诈骗团伙非法获利80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4000余元。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乔某某、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8年5月6日,被告人贺某某、喻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乙、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8年5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牛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话术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
2、证人崔某某、李某戊、李某己等证言及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王某丙妮、方某某、陈某乙奇、何伟枚、金李某庚、李某丁、严某某、张某乙等陈述
3、被告人贺某某、喻某某、邓某某、杨某某、乔某某、秦某某、王某甲、孙某某、吴某某、李某乙、周某某、李某丙、孟某某、尹某某、程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王某乙、钱某某、马某某、付某某、牛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电子数据: 支付宝、微信、QQ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邓某某、喻某某、乔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秦某某、王某甲、孙某某、吴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孟某某、程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王某乙、钱某某、马某某、付某某、牛某某、尹某某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被告人乔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秦某某、王某甲、孙某某、吴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孟某某、程某某、李某甲、吕某某、王某乙、钱某某、马某某、付某某、牛某某、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冰峰
2019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喻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乔某某、邓某某、杨某某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其他各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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