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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等2人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贺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401198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O19年9月21日至2O19年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贺某甲租用杨某某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路**号出租屋经营 “**沐足店”,组织王某甲、李某某、陆某某等人在“**沐足店”内卖淫,从中提成获利。被告人贺某乙明知被告人贺某甲在上述地点组织卖淫,而提供运送人员、看店、收款等帮助。2020年10月17日,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根据匿名群众举报,查获了在该地点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王某甲、王某乙、陆某某、梁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并于2020年10月22日将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王某甲、梁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设置卖淫场所,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乙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证据材料3册。

3、适用简易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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