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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贺某某自2016年起来到南宁市良庆区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贺某某自2016年起来到南宁市良庆区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加入后发展了李某某、贺某甲、孙某甲等人,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贺某某很快晋升成为经理以上级别人员。被告人贺某某所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员超过三十人,其层级超过三级,在该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孙某乙、房某某、公某某、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祥勇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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