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村**。因职务侵占罪嫌疑,于2019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戴某、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7年7月1日入职被害单位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街道**社**栋**,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项目主管。负责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区和**社区的垃圾清扫清运。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贺某某利用其担任**公司负责垃圾清运的项目主管身份的便利,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与深圳市光明区**基地的**物业有限公司、**工业园和**工业园达成垃圾清运协议,分别收取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24000元、36000元和12000元。贺某某将其收取的上述垃圾清运费合计人民币72000元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害单位某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委托员工张某乙报案至公安机关,民警接到报警后电话传唤贺某某协助调查,同年7月5日被告人贺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企业工商注册资料,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麦某某、李某甲、彭某某、李某乙、王某某、贺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春明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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