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贺某某 ,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场**分场**号。2019年10月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武汉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仙桃汽车销售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李某某、刘某甲等人支付的购车款共计38.15万元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退还给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销售合同等;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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