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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诈骗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8********,汉族,中专,群众,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后经我院建议,于2019年12月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10月,被告人贺某某假冒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韩某某聊天,并编造各种理由向被害人要钱,累计骗取钱财14083元。案发后,贺某某已将所得款项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瑞瑶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汝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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