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9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本市庐阳区寿春路一黄金回收店内,以帮自己偿还信用卡欠款就支付1000元好处费为诱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刘某某分四次将钱款共计人民币15000元转给贺某某,贺某某得款之后,未履行当即还款并支付好处费的承诺,而是趁刘某某不备,借故逃匿。刘某某发现被骗,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2020年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本市庐阳区撮造山巷2号4幢“合信通讯店”内,谎称要将自己正在使用的苹果X手机低价售卖给被害人卓某某,卓某某信以为真,根据约定,将人民币2600元转账给贺某某,贺某某得款后并未将手机交付给卓某某,而是借口拖延,同时又向卓某某借钱人民币4000元偿还自己的借呗和信用卡欠款,并表示待偿还欠款之后,就立即提现并把钱还给卓某某,卓某某信以为真,随即将人民币4000元转给贺某某,贺某某得款之后,趁卓某某不备,逃离现场,并断绝与卓某某的联系。卓某某在无法联系上贺某某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4月7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合肥市庐阳区**路一烤肉店附近将被告人贺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贺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部分损失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卓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贺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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