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8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石楼县**乡**村,现住石楼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石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贺某甲在石楼县民政局与胡某甲登记结婚。2016年后半年,被害人王某某在太原乘坐贺某甲驾驶的出租车时认识了贺某甲,2017年后半年,贺某甲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王某某发展为恋爱关系。
2018年前半年开始,被告人贺某甲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自己在石楼县卫生局工作,并且在石楼县购买了一套五证齐全的房子,该房子日后当作婚房使用。后贺某甲以支付房子尾款、购买装潢材料、给其父亲看病等理由,向被害人王某某多次索要现金共计26300元。期间,因王某某没钱,该贺让王某某办理了工商、建行、招行、兴业、交通、光大、中信银行信用卡共计七张,贺某甲将这七张信用卡拿走后,通过使用信用卡非法占有王某某的卡内金额126805.14元(其中占用信用卡本金69095.14元,占用王某某返还到信用卡的金额57710元),使用王某某花呗金额总计11072.57元,使用王某某借呗金额总计19577.52元。2020年2月29日,贺某甲的哥哥贺某乙给王某某还款1万元。被害人王某某被骗总计173755.23元。
2018年后半年开始,被告人贺某甲以装修房子为由,向亲戚薛某甲借走5000元,向裴某甲借走1.5万元,向贺某丙借走6000元,通过妻子胡某甲向胡某乙借走1万元,将胡某乙信用卡内的2.3万元刷走,向薛某甲借走1万元,向黄某某借走1万元,向薛某乙借走1万元,向裴某乙借走1万元,总计9.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贺某甲居住的西河湾小区住宅是其父亲贺某丁购买并装修,与贺某甲无关。贺某甲将所骗取的财物全部用于赌博及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山西白求恩医院、山西**科学院诊断治疗建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丁、马某甲、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冬梅
检察官助理:马湘云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戊现羁押于柳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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