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09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现住榆林市**镇**村,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马某某通过朋友李某某认识了被告人贺某某,贺某某自称认识榆阳区反贪局“王主任”,从而取得马某某信任,后被告人贺某某以帮助马某某办理其儿子马某和女儿马某转学的事宜为由,通过李某某分两次向马某某索要人民币12000元,后直接向马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3600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18年10月份,被害人屈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贺某某,通过往来骗取屈某某的信任。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贺某某将被屈某某带至榆阳区东沙校场东路和金沙路十字路口附近,称其承包了此处“京城酒店”装修工程项目(项目不存在),让屈某某投资五万元。屈某某先通过微信和银行打款的方式向贺亮亮转账47****,后贺某某以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骗取屈某某两万元现金。后被害人屈某某要求贺某某出示“京城酒店”装修工程合同,并带其实地考察,被告人贺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将赃款全部挥霍。
以上被告人贺某某共计诈骗8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屈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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