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贺某甲在本市石碣镇虚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谢某某进行交往,后多次对谢某某慌称自己生病、住院或亲人生病、住院等理由对谢某某进行诈骗,诈骗谢某某共计227528.3元。
二、2019年4月份,被告人贺某甲在本市石碣镇虚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贺某乙进行交往,后对贺某乙实施诈骗,多次共骗取贺某乙43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谢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八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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