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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诈骗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住重庆市****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贺某某通过微信网络平台与张某某取得联系,虚构投资 “中华龙都”等网络投资平台项目可以返现赚钱,后骗取张某某、鲁某某共计人民币432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趁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超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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