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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746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贺某甲沉溺于赌博以及到酒吧等地进行高消费活动。2019年5月20日22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在其住处(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栋**房)看到贺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其与朋友在酒吧喝酒的照片,便微信联系贺某甲。后贺某甲得知周某某从事房屋买卖中介业务,便想骗取其财物。

贺某甲先是谎称其通过网络赌博赢了人民币700多万元,想找周某某购买房屋,以此获取其信任。周某某不疑有诈,双方约定于2019年5月25日、26日到东莞购买房屋。后于2019年5月23日,贺某甲以急需用钱但资金量过大被银行冻结为由,向周某某借款,周某某便通过支付宝向贺某甲转款人民币2000元、3000元。然后,贺某甲以支付宝账户被冻结、无法提现为由,让周某某微信转款,后周某某通过微信向贺某甲转款人民币6960元、7956元。之后,贺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酒吧消费并失联。

因无法联系上贺某甲,周某某遂发现被骗,并于2019年5月27日向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报案。2019年5月29日14时许,石岩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平东路金龙街**号**房将贺某甲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手机1部。事后,贺某甲的家属代为赔偿周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贺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995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手机1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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