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乡**村**组,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界**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区分局寄押,同年5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延期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邹某某(已判决)指使被告人贺某某陆续帮“飞哥”(身份不明,在逃)提取明知是诈骗所得的款项,并从中获利。2019年5月1日21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在本市洪山区**宾馆,因网上招嫖骗局被骗取现金人民币4100元;同年5月2日被害人黄某某因网上招嫖骗局被骗取现金人民币3600元。此诈骗款项转账至戴某某的银行卡上,由被告人贺某某取出,交由邹某某。
被告人贺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告人基本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手机银行转账截图、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邹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继红
检察官助理:熊亮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