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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92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301X,湖南省安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和现住址为:湖南省安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借手机“支付宝”扫码领红包为由,用被害人肖某某的手机下载手机“支付宝”APP后修改了肖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密码,并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肖某某“支付宝”帐号。同日14时许,贺某某以注销在自己手机上登陆的肖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为由,欺骗肖某某进行人像验证,用肖某某“支付宝”帐号贷款6000元,随即就将该笔6000元从肖某某的“支付宝”帐号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帐号中。同时,贺某某保存了肖某某的手机号码备用。随后,贺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登录肖某某的“支付宝”账号,以扫码支付的方式从肖某某手机“支付宝”花呗中转走1900元用于自己的其他开支。

2018年1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贺某某的家长向被害人肖某某支付赔偿款共计12300元,取得了肖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贺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图片,手机支付宝指认照片,谅解书及收条等物证、书证;2.搜查笔录;3.辨认笔录;4.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家候审(185****9559);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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