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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诈骗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住焦作市中站区**自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5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因与李某某之间经济纠纷,于2017年6月20日向李某某出具一张360万元的欠条,并承诺日还款10万元。为偿该债务,被告人贺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虚构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以借款、借用信用卡、利用借来的信用卡申请贷款等方式对被害人武某某、买某某等共计39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598419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买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贺某某供述和辩解;

5.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辉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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