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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62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大道**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杨淞、陈银双(均另案处理)共同成立重庆银淞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下称:银淞公司)。2015年8月,陈银双以重庆银淞公司的名义加盟承德永瑞大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6年9月,陈银双又与崔杰(另案处理)以重庆迈金银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加盟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通过发展代理商(会员单位)在永瑞文化电子交易平台(下称:永瑞平台)和湖南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以下简称有色平台)上进行产品交易。通过庄家(操盘)账户凭借仓位优势和信息优势,操控永瑞平台、有色平台的产品价格,采取拉升诱导、连续打压等手段赚取客户亏损。银淞公司安排业务员虚构“白富美”身份,通过微信添加陌生人为好友等方式,发展客户进入上述二平台交易,以内幕消息和虚假盈利截图吸引客户入金,先通过送金行情让客户小额获利后,再进行反向指导,故意推荐客户买入会连续下跌的产品,导致客户亏损。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6年3月进入银淞公司任业务员,其通过上述方式在团队经理唐某某、团队主管熊某某(均另案处理)带领下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137692.6元。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3月11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工商资料、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唐某某、熊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贺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礼蠡

2019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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