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04月08日18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本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新桥巷**号百货店内,向被害人唐某某表示想以现金800元换取微信零钱800元,被害人唐某某同意后便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转给贺某某 800元,贺某某以检查是否到账为由突然逃离。被害人唐某某损失人民币800元。
2、2019年04月08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本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梓横西路**号***快餐店内,向被害人李某某表示想以现金800元换取微信零钱800元,被害人李某某同意后便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转给贺某某800元,之后贺某某假称要去别处拿现金,其趁李某某丈夫不备时逃离。被害人李某某损失人民币800元。
3、2019年0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本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市场**水果店,称与被害人张某某丈夫认识,向被害人张某某表示想以现金1500元换取微信零钱1500元, 被害人张某某便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转给贺某某 1500元,被告人贺某某以身上没有带钱为由离开,被害人张某某不同意并扯住贺某某,阻止其离开,被告人贺某某退还张某某1000元后趁机逃离。被害人张某某损失人民币500元。
4、2019年0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本市龙岗区坪地中心幼儿园对面的*****店内,称与被害人钟某某小叔关系要好,想以现金1000元换微信零钱1000元,被害人钟某某便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转给贺某某1000元,被告人贺某某表示带被害人钟某某去取钱,之后贺某某走进附近一火锅店并从后门逃离。被害人钟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元。
5、2019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本市坪山区坑梓街道中兴路**号**奶茶店,向被害人陈某甲表示自己急需钱想以现金1000元换微信零钱1000元,被害人陈某甲称微信里面只有600元,于是通过微信转给贺某某600元,被告人贺某某假称自己是***烹饪学校的学生,晚上回宿舍后再把钱还给被害人陈某甲,之后被告人贺某某离开现场并把被害人陈某甲的微信拉黑。被害人陈某甲损失人民币600元。
6、2019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本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新发路**号的百货店内,向被害人孙某某表示自己是坪山交警大队的警察,而且认识孙某某的丈夫,想用现金 1000元跟被害人孙某某换取微信零钱1000元,被害人孙某某便用微信扫码的方式给贺某某转账1000元,被告人贺某某收到1000元后称明天再把钱带过来,被害人孙某某不同意,要贺某某现场给钱,否则就要喊物业过来,被告人贺某某见状只好把微信收到的1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孙某某。
7、2019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本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吉祥路*号**文具店,向被害人刘某某表示自己是隔壁学车店老板的亲戚,想用现金1000元跟被害人刘某某换取微信零钱1000元,被害人刘某某答应后用微信扫码的方式给贺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贺某某收到转账后拿了500元现金给被害人刘某某,之后被告人贺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敏打电话之际逃离。被害人刘某某损失人民币500元。
8、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本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湾路**号**餐厅,点完餐后向被害人黄某某表示想用现金1000元换取微信零钱1000元,被害人黄某某答应后用微信扫码的方式给贺某某转账1000元,被告人贺某某收到转账后拿了500元现金给被害人黄某某,并称剩余的500元等朋友过来再支付,被告人贺某某趁被害人黄某某进厨房时逃离。被害人黄某某损失人民币500元。
9、2019年1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排仿华兴市场**号档水果店,自称与被害人郑某某的老公“阿*”说好来买水果,并称自己在旁边的川菜馆工作,现急需用钱,想用现金1000元跟被害人郑某某换取微信零钱1000元,被害人郑某玲便用微信扫码的方式给贺某某转账1000元,被告人贺某某收到转账后拿了500元现金给被害人郑某某,并称剩余的500元等被害人郑某某把水果送到川菜馆后一起支付,被告人贺某某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时逃离。被害人郑某某损失人民币500元。
10、2019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本市坪山区和平路**号的饭店内,自称在交警大队上班,想用现金1000元跟被害人宋某某换取微信零钱 1000元,被害人宋某某同意后便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转给贺某某1000元,被告人贺某某收到转账后拿了500元现金给被害人宋某某,并称要到外面取钱,之后趁被害人宋某某报警之际逃离。被害人宋某某损失人民币500元。
11、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贺某某来到本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红岭小区*巷*号**参茸行,假称其父亲和被害人陈某乙是朋友,想用现金1000元跟被害人陈某乙换取微信零钱1000元,被害人陈某乙同意后便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转给贺某某1000元,被告人贺某某收到转账后拿了500元现金给被害人陈某乙,之后趁被害人陈某乙不备时逃离。被害人陈某乙损失人民币50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贺某某在本市坪山区坑梓街道138工业区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手机;2.书证:被告人贺某某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扬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有关涉案款物(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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