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期**栋**房,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7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贺某某为实施诈骗活动,在湖南省娄底市购买好准备用于诈骗的手机、手机卡、电脑、微信号、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后,在其位于本市天心区****期**栋**房的住处通过网络发布“可以办理证件”的虚假广告,诈骗他人财物。

2019年2月,被告人贺某某联系一“卖卡人”,双方约定由“卖卡人”提供他人银行卡号代为收款、提款并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后“卖卡人”将户名为“宋晓伟”卡号为62284802185********(以下简称“宋晓伟尾号1370账户”)提供给贺某某。

2019年3月21日,被害人张某某在网络上看到被告人贺某某发布的虚假广告后联系贺某某,双方约定张某某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贺某某处购买1张函授自考证件,先期支付30%的首付款。同日,张某某首付款1800元给贺某某。

2019年3月2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使用魔音软件将声音改成女性声音冒充送货人向张某某虚构证件已制作好的事实,要求张某某支付尾款4200元至宋晓伟尾号1370账户。同日,张某某将4200元尾款转账至宋晓伟尾号1370账户,该4200元随即被消费。之后,被告人贺某某向张某某虚构要缴纳保证金的事实,要求被害人张某某转账3万元保证金未遂。

2019年5月6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贺某某位于本市天心区**街道**小区**栋**房的家中将贺某某抓获,当场从房中搜查并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机3台、笔记本电脑1台、笔记本2个。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贺某某家属退还人民币6000元给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贺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指认笔记、指认微信、QQ截图、指认收款截图、银行明细、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既遂数额较大,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贺某某已经着手诈骗被害人3万元保证金,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贺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贺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贺某某有4个子女及母亲需要照顾,家庭经济困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1册、证据材料5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