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贺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紫金县**镇。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贺某某向其微信好友即被害人漆某谎称可以代办上广州车牌,通过伪造广州市中小客增量指标中签回执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需缴纳摇号费、补缴社保费等名义,骗去被害人漆某给付款项人民币21000元,随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同年9月和10月共退还被害人部分款项人民币5400元,其余款项用于个人花去。
同年10月间,被告人贺某某以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黎某某的信任,以收取上牌费的名义骗去被害人黎某某给付款项人民币15000元,用于个人花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 慧
检察官助理:孔庆政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漆某、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各6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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