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王庆生,河南光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14日、2019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刘**与贺某某合作经营焦作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刘某某持有该公司60%股权,贺某某持有该公司40%股权。贺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刘某某介绍其向崔某某借款200万并安排李某某为该笔借款担保。三方约定贺某某自愿将**公司40%股权作为抵押过户刘某某名下,借款到期贺某某还款后将股权再过户回来,如到期后不能按期偿还自动放弃股权。2014年1月24日贺某某、刘某某、崔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五人到马村区工商局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借款到期后,贺某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为了保证自己能够要回抵押的40%股权。2014年7月份贺某某、崔某某、李某某三人多次共同商议,由贺某某按照2014年1月23日的日期给崔某某补写一张虚假借条,同时贺某某在其之前同刘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下方空白处补写一句话,内容为将合作协议中贺某某40%的股权抵押给崔某某,日期也补写为2014年1月23日。否定了贺某某之前自愿将股权过户到刘某某妻子袁某某的事实。因当时该笔借款已经超过约定的借款期限,贺某某为保证不失去股权,同崔某某又补签了一份《延期还款协议》,将贺某某还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9月22日。
2018年6月14日,贺某某在明知其自愿转让股权事实的情况下,为达到其要回**公司40%股权的目的,虚构上述借款经过并慌称事前不知情,向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报案,意图追究刘某某、袁某某诈骗的刑事责任,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于2018年8月16日对其报案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过程中,贺某某多次授意崔某某、李某某二人在公安机关调查询问中伪造证言、为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同时贺某某多次采取给政府部门写举报信的形式给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施加压力,强烈要求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立案后对刘某某、袁某某等人采取强制措施,以达到追究刘某某、袁某某等人刑事责任的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崔某某、刘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案件侦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心玲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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