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市北区**路**号401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楼**单元**室,无业。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5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8月1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8月20日因吸毒成瘾被社区戒毒;2019年12月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11月29日上午,被告人贺某某以550元每包的价格购买冰毒两包(每包冰毒重约0.5克),后以700元每包价格将该两包冰毒卖给倪某,从中获利300元。
2、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贺某某容留倪某一同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楼**单元**室贺某某租住的房子内,吸食冰毒约0.3克;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贺某某容留倪某一同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楼**单元**室贺某某租住的房子内,吸食冰毒约0.3克;
2019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贺某某容留倪某一同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楼**单元**室贺某某租住的房子内,吸食冰毒约0.1克。
综上,被告人贺某某贩卖冰毒1次,约1克;容留他人吸毒3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查破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治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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