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家住黄冈市团风县**镇**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并处罚款壹千玖佰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8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多次从何某某等人手中购买毒品,然后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7日12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给被告人贺某某打电话欲购600元钱的“麻果”和“冰”,并用微信转账给贺某某600元。贺某某驾驶通过“联动云”租来的车牌号为鄂A****P的白色观致5小轿车,来到黄州温州商贸城对面一栋房子的二楼找到何某某,被告人贺某某付给何某某600元现金后,何某某通过窗户递给贺某某用塑料管装着的10颗“麻果”和用透明塑料袋装的1小袋“冰”。随后,被告人贺某某带着毒品驾车来到黄冈三台维也纳酒店,将10颗“麻果”和1小袋“冰”放进小轿车上配备的蓝色小包里,并把装有毒品的蓝色小包交给了维也纳酒店大厅的一名女服务员,同时给杨某某发微信告知毒品已放在****。接着,被告人贺某某驾车回到团风县上巴河镇刘家寨村刘某某家里。后杨某某找到贺某某,并一起到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天顺宾馆5006房间,两人开始吸食“麻果”和“冰”。当日18时许,公安民警到天顺宾馆进行检查时将贺某某、杨某某现场抓获,并从房间内搜出6颗“麻果”(重0.48克)和1小袋“冰”(重0.73克)。
2、2019年5月底,吸毒人员杨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贺某某欲购200元钱的“麻果”和“冰”。被告人贺某某随即跟何某某联系,让何某某准备好200元的毒品并送到她家楼下的巷子口,等人来取。尔后,被告人贺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告知其何某某的地址。杨某某自己去温州商贸城对面的巷子找到何某某,付给何某某200元现金后,何某某给了杨某某3颗“麻果”和一点“冰”。
3、2019年6月20日左右,吸毒人员杨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贺某某欲购200元钱的“麻果”和“冰”。被告人贺某某随即跟何某某联系,让何某某准备好200元的毒品并送到她家楼下的巷子口,等人来取。尔后,被告人贺某某打电话将何某某的地址告知杨某某。杨某某遂去温州商贸城对面的巷子找到何某某,付给何某某200元现金后,何某某交给杨某某3颗“麻果”和一点“冰”。
4、2019年6月25日凌晨,吸毒人员聂某某(微信昵称:无味)用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贺某某200元钱,让被告人贺某某帮她购买毒品。被告人贺某某收钱后,将3颗“麻果”和一点“冰”送到黄州新港一路菱湖高中聂某某家楼下,交给了聂某某。
5、2019年6月26日晚上,吸毒人员聂某某给被告人贺某某发微信称上次(即2019年6月25日那次)的“油”(即“冰毒”)太少了,让被告人贺某某帮她多搞点“油”,并用微信转账给贺某某200元钱。被告人贺某某收钱后,到何某某处购买了两颗“麻果”和一点“冰”,然后将毒品送至黄州区新港一路菱湖高中聂某某家楼下,交给了聂某某。
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聂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取样笔录;6.微信聊天截图、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系累犯,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建文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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