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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贩卖毒品)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贺瀚锋,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21989********,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组**号。2008年7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2年8月18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唐雯,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瀚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瀚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贺瀚锋在株洲市天元区以贩养吸三次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程某某;具体如下:

2019年9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贺瀚锋在天元区**大学**超市附近将1克K粉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程某某,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了450元给贺瀚锋,在交易时贺瀚锋要程某某拿出0.1至0.2克K粉给其吸食。

2019年9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贺瀚锋在天元区**大学**超市附近将1克K粉以4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程某某,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了450元给贺瀚锋,在交易时贺瀚锋要程某某拿出0.1至0.2克K粉给自己吸食。

2019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贺瀚锋在株洲市天元区**酒店附近将2克K粉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程某某,并要程某某付100元的士费,后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了1300元给贺瀚锋。在交易之前,贺瀚锋从2克K粉中倒出了0.1至0.2克K粉用于自己吸食。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贺瀚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程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贺瀚锋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瀚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瀚锋明知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瀚锋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被告人贺瀚锋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贺瀚锋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5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莲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贺瀚锋人现羁押在渌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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