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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摄影咨询员,住湖南省安化县**乡**村**号。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嫌疑,于2019年6月1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被告人贺某某经皇岗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检查,在其携带的行李内查获动物牙13个,共1千克。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均为哺乳纲鲸目物种的牙齿。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鲸目所有种(除被列入附录Ⅰ的物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经评估,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4000元。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贺某某从罗湖口岸入境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鲸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验记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清单,出入境记录及行政案件基本信息,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价格鉴证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鲸牙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贤洁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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