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4********,汉族,中专文化,装载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镇**村**队**号,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镇**村**队**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半坡东街都司街道路改造工程”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东街南段,由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贺某某受雇于太原市尖草坪区合强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并在该工地驾驶装载机施工作业。
2020年4月2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东街南段施工现场驾驶装载机施工倒车作业时,未仔细观察周围环境,将骑电动车路过的被害人侯某某(男)碾压致死,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贺某某所在的单位主动赔偿被害人侯某某家属人民币139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的户籍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云燕
检察官助理:郝亚妮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3501****。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