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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住靖宇县**街,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双辽市公安局在办理宋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通过调查得知靖宇县**店销售“精品伟哥”、“虫草九鞭丸”等性保健食品。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从2019年年末开始共两次在宋某某处购进性保健品“精品伟哥”7大盒、“虫草九鞭丸”5大盒并对外销售的事实。贺某某在明知是有害食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销售额达1680元。2020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贺某某经营的**店中搜查出 “虫草九鞭丸”牌口服性保健品2大盒、“精品伟哥”口服性保健品4大盒。经检测,“精品伟哥”含西地那非201.83mg/g;“虫草九鞭丸”含西地那非2.49mg/g,属有害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国家第三方检验报告2份、营业执照、证明、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2.证人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搜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5.讯问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为获取非法利润,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顾,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哲

检察官助理:王思雨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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