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县,现住陕西省汉中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太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太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太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太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在拼多多上购买了无缝钢管、激光瞄准镜、枪托和管套等配件,从**县街道一个五金店购买了射钉器,用工具在家中自行组装制造成枪支一支,并将枪支藏匿在自己家的老宅中。2019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发现贺某某购买无缝钢管的线索后,对其进行排查询问,其如实交代了购买配件组装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向民警主动交出改装的枪形物一支。经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枪口比动能为21.67J/cm²,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贺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一支,精密无缝钢管两根,撞针一支,空包弹52发,钢珠若干,圆形挫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函、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交易记录、后台查询记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宝)公(司法)鉴(痕迹)字[2019]29G1号;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拼多多交易信息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侦查人员的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出枪支,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鸿滨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涉案枪支等物证扣押于太白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