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刑检刑诉〔2018〕45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又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于2017年6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8年10月17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0日被吉林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春季,被告人贺某某伙同其妻子张某某以种地为目的,擅自将停耕还林地耕种玉米、黄豆。2015年12月3日,贺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张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2016年春、2017年春,张某某将上述停耕还林地还林。贺某某刑满释放后于2018年春季又以种地为目的,擅自将上述部分停耕还林地耕种黄豆。经勘查,现场分别位于蛟河市**镇**村**屯**沟**坟(蛟河市**林场施业区2012年林相图**林班**小班内)、**岭(蛟河市**林场施业区2012年林相图**林班**小班、**林班**小班内)。经测量,耕种黄豆面积分别为15342平方米、14038平方米,共计29380平方米,折合44.07市亩。经确认,上述停耕还林地地类为林地,权属为国有。经鉴定,林地上原有植被已严重毁坏。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2)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3)释放证明存根复印件;(4)到案说明;(5)清收还林告知书复印件;(6)关于开展2018年清收还林工作的通知复印件;(7)蛟河市**森林公安派出所情况说明;(8)蛟河市**林场证明;(9)蛟河市**镇人民政府关于**村村民贺某某表现的情况说明;(10)蛟河市**镇**村民委员会证明;(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工林)转让承包合同书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时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关于贺某某侵占林地的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巍
2018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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