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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被害人欧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附近小山坡。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贺某某殴打欧某某并用单肩挂包提包绳将欧某某捆绑在一棵大树上,不让欧某某离开。不久后,欧某某自行挣脱解开,并恳求贺某某带其离开。当日10时许,贺某某驾驶电动车搭载欧某某离开,欧某某趁机逃走后报案。当日16时许,贺某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樊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捆绑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2020年2月4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2册,光盘共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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