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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非法拘禁罪)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贺某某因婚外情纠纷伙同熊某某、贺某乙、龚某某(已判决)等人,共谋以强制手段要求被害人夏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当晚19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邀约被害人夏某某在本市江汉区**街**号房见面,见面后被告人贺某某暗中通知熊某某等人进入该房间,熊某某等人进入该房间后对被害人夏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贺某某趁机离开。熊某某等人在该房间非法限制被害人夏某某的人身自由,并用钢管、拳脚进行殴打,从被害人夏某某手机上转走人民币33000元,并胁迫其写下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0000元的欠条,至当晚22时许,熊某某等人离开该酒店。

案发后,熊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夏某某退赔人民币33000元,被害人夏某某对熊某某及被告人贺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微信截图;4.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贺某某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互供。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智峰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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