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建安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怡婷 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贺某某在其自家门口西侧菜地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6日上午10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被告人贺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946株。后经许昌市林业科学所鉴定:被告人贺某某所种植物幼苗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2、 证人证言;
3、 鉴定意见;
4、 书证;
5、 视听资料;
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非法种植罂粟94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志田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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