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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性,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建安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怡婷   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贺某某在其自家门口西侧菜地上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6日上午10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予以铲除,经清点被告人贺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946株。后经许昌市林业科学所鉴定:被告人贺某某所种植物幼苗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2、 证人证言;

3、 鉴定意见;

4、 书证;

5、 视听资料;

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非法种植罂粟946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志田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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