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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于2020年1月19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15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3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湖南省澧县购得香烟,运送并销售到湖北省公安县,非法经营金额共计烟草87518.2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贺某某多次在湖南省澧县从黄某某等烟草零售商处购入香烟,后将香烟运送至湖北省公安县,销售给烟草零售商户胡某某、张某某、位某某等人,其中卖给胡某某芙蓉王(硬)15条、黄鹤楼(1916)4条,销售香烟金额为7009元。

2.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贺某某驾驶鄂D4****小型轿车从湖南省澧县**镇**商店购得香烟,准备返回公安县内销售。车辆行驶至二广高速湖北省公安县**镇**入口处时,被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现场从该车尾箱内查获卷烟630条,其中芙蓉王(硬)230条、芙蓉王(蓝)25条、白沙(精品)25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2条、白沙(硬新精品三代)10条,白沙(软)206条、白沙(硬)104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8条。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样检验,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经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卷烟价值8050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的香烟(照片);2.银行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6.检查、辨认笔录;7.车辆出入公安县卡口记录、监控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未经烟草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强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安县**镇**巷**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997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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