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甲、贺某乙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惠州市**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紫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惠州市**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紫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苏全,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对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贺某甲与贺某丙(在逃)经事前商量后组织被告人贺某乙及贺某丁(在逃)等人,携带作案工具油锯、斧头等,驾车从惠州出发,于当日上午8时度来到紫金县**镇**村**小组“**”山岭的山脚处。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及林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该山脚处属于被害人贺某戊所有的荔枝树进行砍伐。在砍伐过程中,由被告人贺某甲及贺某丙、贺某丁负责砍伐果树,被告人贺某乙负责阻拦闻讯赶来制止砍树的被害人钟某甲、贺某戊,最终导致该山脚处的16棵荔枝树被锯掉。经鉴定,该被砍伐的16棵荔枝树的损失价格为12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斧头;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与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巫某甲、贺某己、钟某乙、刘某某、巫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贺某戊、钟某甲招的陈述;

5.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贺某丙、贺某丁、贺某庚的询问材料;

6.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7.现场勘验笔录与拍照;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结伙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12800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某乙归案后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贺某乙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