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24291974********,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太谷县**小区**号楼**单元**,系农民。2019年9月6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贺某甲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108国道666公里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贺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22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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