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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甲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村委会**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7日被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5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2时30分,被告人贺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V****的小轿车途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芭塔酒吧对面路段时,碰撞到停放在路边停车格内的粤B*****小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将被告人贺某甲传唤到案。经检验,被告人贺某甲血液样本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90.9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保证人贺某乙,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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