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66********,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衡东县**局工人,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路**号**局,现住址地:衡东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8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贺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衡东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行经**镇**宾馆地段时发生自己摔倒的单方事故。民警接警后赶至案发现场,经对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1.0mg/100ml。经送检被告人贺某甲的血样,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贺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13mg/100ml。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贺某甲主动到衡东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贺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贺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金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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