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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甲寻衅滋事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199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家园****单元**室。2019916日因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91226日因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20215日因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9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6日22时许,在桦南县**粥铺北道口人行横道处,被告人贺某甲酒后为泄私愤,将途经此地被害人袁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和被害人邢某某驾驶的白色轿车强行拦下进行辱骂, 并用拳头将两车发动机盖砸坏。后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经估价,出租车损失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贺某甲因在桦南县悦城超市内吸烟,被超市工作人员劝阻而产生怨恨,为发泄不满情绪,遂对超市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摔砸超市牛奶、糕点等物品。后民警出警后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将贺某甲送回住处。当日18时20分许,贺某甲再次来到**超市内,继续对超市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并摔砸牛奶等物品。后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

3.2020年2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甲因向桦南县**住宅小区南门值勤的新冠疫情防控人员索要通行证未果,便对执勤人员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等人进行辱骂。后又在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345政府热线时,对接线人员王某某、苗某某进行辱骂。后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经侦查,被告人贺某甲于2020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桦南县新建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贺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袁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解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两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的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检察官助理:于慧琳

2020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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