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贺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4时许,在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村民贺某乙家,被告人贺某甲与其兄贺某丙因琐事发生争吵。贺某丙返家后,被告人贺某甲赶到贺某丙家门口对贺某丙、郑某某夫妇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贺某丙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郑某某左耳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贺某甲于2020年6月19日经萧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贺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丙、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斌
检察官助理:高坤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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