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贺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4时许,在萧县****行政村**自然村村民贺某乙家,被告人贺某甲与其兄贺某丙因琐事发生争吵。贺某丙返家后,被告人贺某甲赶到贺某丙家门口对贺某丙、郑某某夫妇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贺某丙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郑某某左耳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贺某甲于2020年6月19日经萧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贺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贺某丙、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斌

检察官助理:高坤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