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甲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2月18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1日西林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本案由西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贺某甲得知县政府有种植油茶树补助的政策,其就想把马蚌镇**村**屯“***”(地名)林地里的林木砍掉以种植油茶树。2019年6月份,贺某甲雇请民工杨某某砍伐了“***”林地里的林木,至同年8月份中旬砍伐完毕。案发后,贺某甲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贺某甲所砍伐林木有部分属于生态公益林,经鉴定,其在马蚌镇**村**屯“***”滥伐林地面积103.032亩,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636.944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村生态公益林位置示意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贺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立木蓄积量636.944m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德宏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于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1册;

3.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