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贺某甲,绰号“必里”,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0198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住吉安市永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4月下旬,被告人贺某甲伙同张某甲、贺某乙(均已判刑)、贺某丙、贺某丁、“小飞”(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盗窃,并租用贺某乙的面包车到湖南、湖北等地寻找作案地点,伺机作案。2009年4月23日,被告人贺某甲一伙来到湖北省钟祥市,并电话给贺某乙让其赶来会合。次日,贺某乙来到钟祥市,2009年4月25日凌晨,贺某甲驾车伙同被告人张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小飞”等人来到事先踩好点的钟祥市维新纺织有限公司,贺某甲在车上接应,其余五人翻墙进入院内,爬上二楼,用随身携带的撬棍、螺丝刀等撬开办公室的门,并撬开一保险柜,盗得现金1080元。
2、被告人贺某甲伙同张某甲、贺某乙、贺某丁、贺某丙、“小飞”在钟祥市盗窃后,窜至京山市新市镇踩点。2009年4月27日凌晨,张某甲、贺某乙等六人开车窜至京山市华尔靓服装厂,贺某乙开车在外接应,其余五人翻墙进入院内,用随身携带的撬棍、螺丝刀等工具撬开财务室的保险柜,盗得人民币57861元、欧元29804元(折合人民币268646元)。被告人贺某甲等六人将该赃款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国银行外汇牌价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证明、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罗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张某乙、周某某、彭某某、李某乙、张某甲、贺某乙、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刘某某、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6.电子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32758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容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在京山市看守所,电话187********。
2.案卷材料四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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