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贺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9月4日至2020年9月18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于2020年10月16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初,被告人贺某甲因失眠在网上买安眠药被骗,贺某甲发现网上有很多卖专门害别人的药,而这些药都是假的,成本低,购药的人收到假药也不会报警,就认为做这个偏门很赚钱,于是萌生在网上卖假药牟取非法利益的念头。贺某甲在网上学会了如何做推广和代发,并从网上购买了多个作案用的QQ号码和银行卡。从2019年3月份开始,贺某甲在其居住的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栋**房间里,通过**平台的外推软件、相关网站小程序、找人代发等方式在网站上对外群发卖毒药的广告和信息(比如可以让人“阳痿”、“致死”、“偏瘫”、“致癌”等),并留下自己的QQ号码作为联系方式。有购药需求的人在网上搜索到贺某甲发布的卖毒药的信息后,会加贺某甲的QQ进行详细了解。贺某甲根据“客户”的需求,会编造不同的“药物”名称给“客户”,并给“客户”宣称该“药物”的功效和使用方法。贺某甲通过与“客户”QQ聊天骗取“客户”的信任后,用水和酱油掺和成液体的药物装瓶,如果是粉末的药物就用葡萄糖粉末等进行装瓶,然后以800到5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客户”。为了不让自己暴露,贺某甲将用水和酱油掺和成液体的药物装瓶后包装成精油,选择通过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第四方货运平台进行发货,由该公司进行代收货款,确保资金安全。目前,经查实:
一、2019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因与妻子朱某甲感情不和,产生在网上购买毒药毒死朱某甲的恶念。为逃脱法律惩处,徐某某在网上搜索可以致人猝死但又不留痕迹的毒药。徐某某看到贺某甲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后,通过自己的QQ(221223****,昵称“**”)添加贺某甲留的QQ为好友,分三次向贺某甲咨询和购买毒药,贺某甲针对徐某某的需求,配制假毒药给徐某某,并通过**网第四方货运平台进行发货。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7日,徐某某通过QQ向贺某甲购买毒药,并给贺某甲提供了收货人姓名(朱某甲)和收货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街道)。贺某甲用水和酱油掺和成液体的“药物”装瓶,通过**网第四方货运平台进行发货。该货发的是顺丰快递,徐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收到该快递并支付货款人民币4300元。该款由**网第四方货运平台结算给了贺某甲。徐某某购买到该“毒药”后,又因不忍毒死朱某甲,便将该“毒药”丢了。
2、2020年2月,徐某某因和朱某甲吵贺,又萌生买毒药下毒毒死朱某甲的念头。2020年2月20日,徐某某通过QQ向贺某甲购买毒药,并给贺某甲提供了收货人姓名(朱某甲)和收货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办事处)。贺某甲用水和酱油掺和成液体的“药物”装瓶,通过**网第四方货运平台进行发货。该货发的是顺丰快递,徐某某于2020年2月23日收到该快递并支付货款人民币3900元。该款由**网第四方货运平台结算给了贺某甲。徐某某购买到该“毒药”后,又因于心不忍毒死朱某甲,便将该“毒药”丢了。
3、2020年3月,徐某某再次萌生买毒药下毒毒死朱某甲的念头。2020年3月25日,徐某某通过QQ向贺某甲购买毒药,贺某甲对徐某某称“左苯苄毒素”的药效比较好。徐某某同意购买,并于当日给贺某甲提供的谢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先行支付货款人民币2500元。徐某某给贺某甲提供了收货人姓名(朱某甲)和收货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办事处)。贺某甲用葡萄糖和消炎药掺和成粉末后放在塑料袋里面,并用茶叶盒装好。因代发平台的快递公司不能发粉末状的快递,贺某甲就于2020年3月26日通过其家附近的长沙市望城区快递之家发快递。徐某某于当日又给贺某甲提供的谢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支付剩下的货款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29日,徐某某在快递站取货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扣押了该快递粉末状物品。经山东省公安厅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从白色粉末中检出对乙酰氨基酚、金刚烷胺、咖啡因、扑尔敏成分。
二、2019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江苏省仪征市公安局处理中)因婚外恋情及生活琐事与丈夫朱某乙感情不合,在离婚无望的情况下遂产生在网上购买可以毒死人但又不留痕迹的毒药毒死朱某乙的恶念。刘某某在网上看到贺某甲发布的卖毒药的信息后,通过自己的QQ(109327****,昵称“**”)添加贺某甲留的QQ(15753****)为好友,向贺某甲明确表示购买能致人猝死的“曼陀罗”、“哌甲脂”等药水,贺某甲针对刘某某的需求,配制假毒药给刘某某,并通过**网第四方货运平台进行发货。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底,刘某某通过QQ向贺某甲购买毒药,并给贺某甲提供了收货人姓名(刘女士)和收货地址(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加油站)。贺某甲用水和酱油掺和成液体的“药物”装瓶,通过**网第四方货运平台进行发货。刘某某于2020年10月2日收到该快递并支付货款人民币4800元。该款由**网第四方货运平台结算给了贺某甲。刘某某购买到该“毒药”后给朱某乙食用,但朱某乙食用后无任何不良反应。
2、2020年4月20日,刘某某想毒死朱某乙,再次通过QQ向贺某甲购买毒药。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应刘某某的要求,贺某甲给刘某某寄送两瓶“毒药”,并寄送到不同的地址,每瓶药价格为人民币3800元,总价格为7600元,货到付款。刘某某给贺某甲提供了两个收货地址和收件人,分别是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中学周小姐,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加油站柳女士。贺某甲用水和酱油掺和成液体的“毒药”装瓶,通过**网第四方货运平台进行发货。该两瓶“毒药”于2020年4月22日到达两个快递点后,因刘某某的婚外情人得知刘某某要毒死其丈夫,于是将刘某某的微信拉黑。刘某某后悔买药了,在接到快递点的电话后未去取“药”。2020年4月23日,刘某某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后到快递点领取了上述两个快递。2020年4月26日,经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现场查获透明可疑液体2瓶,各约20ml,玻璃瓶装,从检材中均未检出毒药性成分。
被告人贺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从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帐号7********@qq.com(昵称:黄某某)的帐户信息、代发货客户资料及协议、仓库存货清单、发货记录及单据、结算管理记录;贺某甲在百度网站上推广的关键词(灰色词);韵达快递单据信息;QQ聊天记录;转帐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取款记录及取款视频;徐某某、刘某某故意杀人(未遂)案的法律文书;扣押的快递包裹及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3、检验报告;4、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证人贺某乙、付某某、洪某甲、洪某乙、李某某、朱某甲的证言;6、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贺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贺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阿丽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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