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贺*,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新野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陈**、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3时30分许,在新野县**路与**路交叉口的东南角,被告人贺*、赵*、陈**驾驶**车(豫****)与被害人杨*发生口角,后三被告人对杨*进行殴打,致使杨*受伤。经鉴定,杨*躯干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面部、口腔部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10月27日,三被告共同赔偿被害人杨*9万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赵*、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赵*、陈**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华范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贺*、赵*、陈**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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